政治雷達法律刑事訴訟法 › 第463條

刑事訴訟法 第463條

執行死刑,應由檢察官蒞視,並命書記官在場。 執行死刑,除經檢察官或監獄長官之許可者外,不得入行刑場內。
AI 白話解釋
← 第462條看 刑事訴訟法 全文第46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