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刑事訴訟法 › 第386條

刑事訴訟法 第386條

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得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於第三審法院。 前項書狀,應提出繕本,由第三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AI 白話解釋
← 第385條看 刑事訴訟法 全文第38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