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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83條

他造當事人接受上訴書狀或補提理由書之送達後,得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於原審法院。 如係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者,應就上訴之理由提出答辯書。 答辯書應提出繕本,由原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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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