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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82條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第三百五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理由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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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