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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25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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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