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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07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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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