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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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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79條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以處理
第二百七十三條
第一項、
第二百七十四條
、
第二百七十六條
至
第二百七十八條
規定之事項。 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
第一百二十一條
之裁定,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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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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