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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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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110條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前二項具保停止羈押之審查,準用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三項之規定。 偵查中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
第一百十四條
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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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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