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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播農產品廣告資料保存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刊播農產品廣告資料保存管理辦法規範農產品廣告之播送、刊登或展示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保存相關廣告資料,以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性與正確性,維護消費者權益與市場秩序。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6-11・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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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提供平臺或接受委託刊播之業者,其刊播之廣告涉及驗證農產品、溯源農產品或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構)之名義者,應保存下列資料: 一、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公司、商號、法人或團體之設立登記文件號碼、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地址、電話。 二、廣告涉及驗證農產品者,其驗證標章、驗證編號及證書字號。 三、廣告涉及溯源農產品者,其追溯條碼或溯源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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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前條應保存之資料,應自刊播廣告之日起以紙本或電子儲存方式保存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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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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