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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學校(班)設立辦法
一句話看懂
函授學校(班)設立辦法規範函授學校及函授班的設立條件、申請程序、課程設置、教學品質、學生權益等事項,旨在確保函授教育品質,保障學生權益,促進函授教育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8-07-29・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凡以通訊方式實施之教育,稱函授教育,其實施機構名稱依左列之規定: 一、函授兩種學科以上者稱函授學校。 二、函授一種學科者稱函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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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函授學校或函授班,以補充應用常識,提高學業程度,傳授實用技能為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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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函授學校或函授班學生一律無正式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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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函授學校或函授班得由機關、學校、公私營事業機構或政府許可設立之團 體附設,私人亦得設立之。 私人設立之函授學校或函授班,應成立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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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函授學校或函授班之設立變更及停辦,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 市) 政府核准,縣 (市) 政府於核准設立變更及停辦後,應報請省教育廳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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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函授學校或函授班所設置之函授學科,應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 縣 (市) 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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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函授學校或函授班所應採用審定合格之教材,無審定合格之教材而自編者 ,應送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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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函授學校或函授班學生納費標準,由省 (市) 教育廳 (局) 會商訂定公告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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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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