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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獎助條例

一句話看懂
出版獎助條例規範政府對出版事業之獎勵及補助辦法,以促進出版事業發展,輔導出版品提高品質,充實出版內容,豐富社會文化生活,並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1-02・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出版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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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行政院新聞局,對於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助,依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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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條側稱出版事業者,指依出版法第九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核准登記之出版 事業;稱出版品者,依出版法第一條及第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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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勵及補助,由行政院新聞局編列預算,每年分項、 分期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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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勵或補助,須合於出版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並在最近一年內未受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或著作 權法有關規定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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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勵方式如左:  一、發給獎狀。 二、發給獎座。 三、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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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補助方式如左: 一、重要學術專門著作出版之補助。 二、優良出版品輸出國外郵資或運費之補助。 三、出版事業參與文化交流活動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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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出版事業或出版品之獎助案,由行政院新聞局邀請專家、學者組織評審委 員會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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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行政院新聞局,對於出資獎助出版事業或出版品者,得給與第六條第一款 或第二款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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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華僑在國外經營之出版事業或發行之出版品,經駐外機構推薦者,得準用 本條例關於獎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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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條例之規定,於地方政府辦理該管出版事業及出版品之獎助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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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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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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