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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一句話看懂
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規範國家如何辦理兵役宣傳、慰勞及獎勵事項,以提高國民對兵役之認識與支持,並鼓勵從軍服務人員之士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7-23・共 1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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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兵役宣傳及慰勞,中央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 僑務委員會為協管機關,地方以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主辦機關,軍、 師、團管區司令部為協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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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級兵役宣傳慰勞機關,得視事實需要,組成兵役宣傳慰勞指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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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級兵役宣傳慰勞機關,得邀請有關團體或個人擔任兵役宣傳慰勞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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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宣傳
第 5 條
兵役之宣傳在使國民確切認識憲法賦予之兵役義務與權利,瞭解兵役法令 ,使應服役者,踴躍服役,捍衛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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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兵役宣傳之對象如左: 一、適齡男子。 二、後備軍人。 三、海外僑胞。 四、機關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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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兵役宣傳之內容如左: 一、兵役法及有關法令之闡揚。 二、足以鼓舞人民服役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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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兵役宣傳分長期宣傳及年度宣傳: 一、長期宣傳:經常闡揚兵役法令及有關兵役興革事項,其要點如左: (一) 國民小學灌輸服役基本淺略常識,使學童能瞭解服兵役為國民應盡 之義務。 (二) 中等以上學校,將現行兵役制度編入適當課程,樹立服兵役之健全 心理。 (三) 在營政治課程教育中,灌輸有關兵役法令。 (四) 利用村里民大會或各種集會,對社會大眾,適時宣導兵役措施。 (五) 海外僑胞,以駐外使領館為中心,設置有關兵役資料,以供僑胞閱 讀,並利用機會闡揚祖國優良兵役制度,以鼓舞華僑青年回國從軍 ,壯大反共陣容。 二、年度宣傳: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依年度重要兵役措施,配合有關節日 ,製訂年度兵役宣傳計畫,頒發直轄市、縣 (市) 政府擬訂年度兵役 宣傳實施計畫辦理之。 前項宣傳,須由各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協助辦理者,國防部應命其協助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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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兵役宣傳應注意宣傳對象之瞭解能力與興趣,分別採用左列方式為之: 一、文字宣傳。 二、藝術宣傳。 三、口頭宣傳。 四、電化宣傳。 五、其他適當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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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慰勞
第 10 條
對軍人之慰勞,在使其獲得精神與物質上之安慰,以提高服役情緒與激勵 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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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慰勞之對象如左: 一、傷病殘廢之軍人。 二、立有戰功之軍人。 三、現役在營之軍人。 四、應徵應召及志願服役入營者。 五、退伍、解召、復員、歸休離營還鄉者。 六、僑胞回國服役者。 七、平時受軍事輔助勤務教育及戰時服任軍事輔助勤務之女子。 八、後備軍人及國民兵遭遇特別災害者。 九、軍人家屬與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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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慰勞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軍中服務、各種娛樂,口頭或書信之慰問。 二、贈送紀念品、日常用品、醫藥、康樂器材、書刊或慰勞金。 三、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慰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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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慰勞由內政部協調國防部指導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中華民國軍人之 友社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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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現役軍人家屬與軍人遺族之慰問,以在春節、端午節、中秋節舉行為原則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舉辦臨時慰問: 一、遭遇災害疾病生育死亡等事故時。 二、政府頒給褒揚撫卹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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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第 15 條
兵役宣傳慰勞所需之經費,各級有關機關應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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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各機關為辦理兵役宣傳慰勞,需用電視台、廣播電台、飛機、船艦、火車 、汽車等工具時,得商請其主管機關,以免費或最低價格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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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贊助或辦理兵役宣傳慰勞工作成績卓著者,由內政部頒發獎狀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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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兵役宣傳慰勞辦法或計畫,應報請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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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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