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40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40條

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AI 白話解釋
← 第39條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第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