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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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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40條
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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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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