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39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39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總統宣告解散立法院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選舉投票。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