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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12條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第九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或其未遂犯、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第一百零九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七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已獲政黨黨內提名之參選人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亦同。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或已獲政黨黨內提名之參選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二條之一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八條或其特別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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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