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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112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12條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犯
第九十四條
至
第九十六條
、
第九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九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或其未遂犯、
第九十八條之一
第一項或其未遂犯、
第九十九條
、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
第一百零九條
、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或
第一百四十五條
至
第一百四十七條
之罪,經判刑確定者,按其確定人數,各處推薦之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已獲政黨黨內提名之參選人犯
第九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項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亦同。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對於其他候選人或已獲政黨黨內提名之參選人犯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
第二百七十七條
、
第二百七十八條
、
第三百零二條
、
第三百零二條之一
、
第三百零四條
、
第三百零五條
、
第三百四十六條
至
第三百四十八條
或其特別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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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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