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98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8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 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7條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第98-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