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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夜間部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公立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夜間部之設立條件、招生對象、課程規劃、教學方式等相關事項,以促進在職者或有意從事特定行業者進修職業技能。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12-27・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配合經濟發展,提昇各業技能,公立職業訓練機構 (以下簡稱職訓機構 ) 得設夜間部,以加強職業訓練之推廣,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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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職訓機構夜間部 (以下簡稱夜間部) 以辦理在職人員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 為主,必要時,得接受委託或合作辦理養成訓練等其他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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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夜間部之設立,須經其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報請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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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夜間部之訓練職類,以能運用本職訓機構之訓練設備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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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夜間部之訓練課,由本職訓機構職業訓練師擔任,必要時,得外聘學者或 專家兼任。惟外聘人員兼課之總時數,不得超過該一職類總時數之二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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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夜間部設置主任一人,由本職訓機構主任兼任,綜理夜間訓練業務。夜間 部之教務、輔導、行政等工作,由本職訓機構主任視訓練職類及受訓人數 ,就原有人員中指派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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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夜間部受訓學員負擔之訓練費用及標準,由職訓機構擬訂,層報職業訓練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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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夜間部授課人員鐘點費及兼任工作人員待遇支給標準,由職業訓練中央主 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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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夜間部各項訓練職類之訓練課程標準、訓練計畫及受訓學員名冊,應層報 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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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夜間部招訓要點及作業注意事項,由職訓機構擬訂,報請職業訓練主管機 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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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夜間部受訓學員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合格者,由職訓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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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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