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核定權責及違反請假規定之處理,適用或準用下列法規之規定;下列法規未規定,或本辦法更有利於教保服務人員者,依本辦法之規定:
一、準用教師法聘任者:準用教師請假規則。
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聘任且聘期達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或代課教師:準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但未兼任行政職務者,不給予慰勞假。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及雇員管理規則或現職雇員管理要點僱用者: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四、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勞工請假規則。但有下列情形者,從其規定:
(一)婚假、產檢假及產假之日數,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二)得請身心調適假,其日數及併入事假計算,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五、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者:適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前項人員之留職停薪,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項第一款人員:準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
二、前項第二款及第五款人員: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兵役法之規定。
三、前項第三款人員: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
四、前項第四款人員:除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兵役法及勞工請假規則外,得準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第二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五項及第十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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