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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人事管理機構設置規則
一句話看懂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機構設置規則規範公立學校人事管理機構之設置、組織及權責,以確保學校人事管理工作之效能及推動學校組織之健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03-23・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人事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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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公立學校為國立、省 (市) 、縣 (市) 立各級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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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機構分為甲等人事室、乙等人事室、丙等人事室及人事 管理員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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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機構之設置,依人事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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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公立大學人事管理機構得比照各該校內同級單位分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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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人員之等級,由銓敘部依期資歷,參照所在學校同等職 員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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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人員之任免考核獎懲,由各該人事主管機構,依規定程 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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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公立學校人事管理機構應擬定辦事細則,報請人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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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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