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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一句話看懂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規範公益彩券發行機構應定期公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以確保盈餘依法用於公益事業,落實公開透明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1-19・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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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填製「公益彩券盈餘分配辦理社會福利事業情形季報表」(以下簡稱季報表),送由主管機關彙整公布於所屬國庫署之網站。 前項季報表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按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填列運用明細項目;其中福利服務分為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者福利及其他福利等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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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季報表所填列之預算數,應說明社會福利財源中運用公益彩券盈餘之比率,如有辦理追加、減預算時,應於季報表加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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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公益彩券盈餘實際分配數超過預算數之情形,應於季報表中說明處理方式。當季如有累計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待運用數,亦應詳填尚未執行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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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季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季報表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布,並與各該地方政府網站首頁連結;如有運用公益彩券盈餘補助民間團體,其補助明細亦應一併於網際網路公布。 前項季報表於網際網路公布期間,自當年度公布第四季季報表之日起算,不得少於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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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於網際網路公布之季報表如有錯誤,應即自行更正,並將正確之季報表函送主管機關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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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每年應公開說明公益彩券盈餘運用執行情形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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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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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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