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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關人事管理機構設置規則
一句話看懂
公營事業機關人事管理機構設置規則規範公營事業機關的人事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置及相關業務辦理,以確保人事管理的效能與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8-12-10・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照人事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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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公營事業如左: 一、交通運輸事業。 二、工礦事業。 三、金融事業。 四、農林水利事業。 五、公用事業。 六、社會福利事業。 七、衛生事業。 八、其他公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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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公營事業機關人事管理機構,分為 (一) 人事處、 (二) 甲等人事室、 ( 三) 乙等人事室、 (四) 丙等人事室、 (五) 人事管理員五種。人事處分 科,甲等人事室分課,乙等人事室分股,各科課並得分股辦事。設人事管 理員者,如事務繁多,得設佐理員。 前項機構及員額,經核定後,應以專條訂入所在機關組織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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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公營事業機關人事主管人員之任免、考核、獎懲,由銓敘部參照所在機關 職員之任免、考核、獎懲規定辦理之,佐理人員由主管人員擬請銓敘部辦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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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公營事業機關人事管理人員之等級待遇,由銓敘部依其資歷,參照所在機 關職員之等級待遇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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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公營事業機關人事管理機構,關於職掌之分配,辦事之程序,應擬定辦事 細則,呈報銓敘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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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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