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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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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16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
第九條
至
第十三條
、
第十七條
第一項關於期間與同條項第三款、
第十九條
及
第二十三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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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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