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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15條
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 立法院對於
第二條
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
第九條
至
第十三條
、
第十七條
第一項第三款及
第十九條
規定。 立法院之提案經院會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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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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