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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308條
法院裁定終止重整,除依職權宣告公司破產者,依破產法之規定外,有左列效力: 一、依
第二百八十七條
、
第二百九十四條
、
第二百九十五條
或
第二百九十六條
所為之處分或所生之效力,均失效力。 二、因怠於申報權利,而不能行使權利者,恢復其權利。 三、因裁定重整而停止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即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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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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