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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205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 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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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