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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204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其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期間,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有緊急情事時,董事會之召集,得隨時為之。 前三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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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