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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144條

創立會之程序及決議,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及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但關於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發起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或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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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