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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132條

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時,應募足之。 前項股份招募時,得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發行特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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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