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司法 › 第131條

公司法 第131條

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30條看 公司法 全文第1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