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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126條
公司因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但其餘股東得以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 前項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無限責任股東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致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 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以全體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時,依前項規定行之。 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情形,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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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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