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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125條

有限責任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之同意,將其除名: 一、不履行出資義務者。 二、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利益者。 前項除名,非通知該股東後,不得對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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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