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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110條
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
第二百二十八條
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表冊,至遲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送。分送後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
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
、
第二百三十一條
至
第二百三十三條
、
第二百三十五條
、
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
、
第二百四十條
第一項及
第二百四十五條
第一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對於依前項準用
第二百四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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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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