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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109條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者,代表公司之董事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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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