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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一句話看懂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規範公務員發表職務相關言論前須經機關同意之程序與要件,旨在確保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之合宜性與適法性,以維護機關聲譽與行政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3-30・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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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發表,指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傳輸或透過各種媒介,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方式,提示言論內容。 本辦法所稱職務言論,指以代表服務機關(構)名義或使用服務機關(構)職稱,所發表與公務員個人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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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應依本辦法經服務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因正當事由,無法或不及事先經服務機關(構)同意,且其職務言論未影響服務機關(構)之信譽或利益者,得事後同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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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服務機關(構)得審酌發表之原因、方式、對象、時間、場所、主要內容、可能影響或其他相關事項之適當性後予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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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機關(構)事先指定發言人、副發言人及其他所屬公務員於權責範圍內發表職務言論者,視為服務機關(構)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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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係依法令為證人、鑑定人或因個人職務關係受調查、約談(詢)、訊(詢)問、申辯及陳述意見,或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者,視為服務機關(構)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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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後,服務機關(構)得就其發表情形、所生影響或其他相關事項,作成紀錄存查,以資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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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有損公務員名譽。 二、有損政府、機關(構)信譽。 三、洩漏公務機密。 四、未經同意或逾越機關(構)同意範圍。 五、明知內容為虛偽不實。 六、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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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下列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免經同意: 一、機關(構)首長。 二、機關(構)首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之職務代理人。 三、政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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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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