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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規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構的組織、職責與運作,目的在於有效管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確保公務人員退休及撫卹給與的財務穩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4-26・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銓敘部為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及其他依法令受委任或委託辦理之事項,特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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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風險管理及規劃。 二、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決定。 三、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編製。 四、基金年度稽核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五、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績效考核。 六、基金提撥費率之調整及其調整幅度之建議。 七、基金資訊作業之規劃、開發及管理。 八、依法接受委任(託)辦理其他業務之事項。 九、其他有關基金及前款業務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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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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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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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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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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