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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實地考試規則

一句話看懂
公務人員考試實地考試規則規範公務人員考試中的實地考試實施方式、評分標準、考試流程等事項,目的是確保考試公平公正,落實實地考試的客觀性與公正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11-27・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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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實地考試以個別方式或集體方式行之,必要時得兼採兩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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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實地考試得視考試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由典 (主) 試 委員長推定典 (主) 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若干人主持之,並指定一人為 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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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實地考試項目及評分比例如左: 一、一般知識:占百分之十。 二、實務經驗:占百分之三十。 三、專業知能及實地操作:占百分之六十。 前項考試項目及評分比例,得視考試性質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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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舉行實地考試前,召集人應與實地考試委員會商考試範圍、評分標準等有 關事宜。依前條第二項變更考試項目及評分比例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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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實地考試委員依評分表之規定單獨評分,每一應考人之得分,以該組實地 考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評分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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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典 (主) 試人員及辦理試務人員,對於實地考試評分情形,應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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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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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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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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