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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口試規則
一句話看懂
公務人員考試口試規則規範公務人員考試中口試的實施、評分標準、考試委員的資格與職責等事項,目的是確保口試過程的公平、公正與透明。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11-27・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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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口試以個別口試或集體口試方式行之,必要時得兼採之。 個別口試係指個別應考人按預定口試方式,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籍以評 量其儀表、言辭、才識及其他能力。集體口試係指由二位以上之應考人, 依預定之口試主題,共同討論,籍以評量其儀表、言辭、才識、團體適應 及解決問題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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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口試得依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由典 (主) 試委員長推定典 (主) 試委員或口試委員若干人主持,並指定一人為召集 人。除稀少性或特殊語文科目外,個別口試每組口試委員不得少於三人, 集體口試每組口試委員不得少於五人。 口試委員之遴聘,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請辦考 試機關或用人機關簡任級以上公務員選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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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個別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儀表 (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占二十分。 二、言辭 (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占二十分。 三、才識 (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等能力) :占六十分。 集體口試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儀表 (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占十分。 二、言辭 (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占二十分。 三、才識 (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等能力) :占五十分。 四、團體適應能力 (包括溝通、說服及應變能力) :占二十分。 前二項之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得視考試性質變更之。 口試評分表如附表一、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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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舉行口試前應召開口試預備會議,會商研定口試主題、評分標準、進行時 間,並得擬定書面問題,交應考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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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十五至六十分鐘。集體口試每組應考人口試 時間二至四小時。 前項口試時間必要時得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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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口試委員應按口試評分表所列項目單獨評分並加評語。每一應考人之得分 ,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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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口試平均成績不滿六十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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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口試委員及辦理試務人員,如有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應行 迴避。口試委員為應考人現任機關直屬長官或為應考人學位論文之指導教 授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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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典 (主) 試委員與口試委員及辦理試務人員,對於口試評分情形,應嚴守 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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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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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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