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組織與選舉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
一句話看懂
本規則規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之辦理程序、報名資格、考試科目、成績評定等事項,以確保考試之公平公正,選拔出適任之關務人員。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11-28・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等別科別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本考試各等別科別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刪除)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兩眼矯正視力未達○.八。 二、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分貝。 三、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應考人達錄取標準,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 二、總成績未滿五十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並須於財政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行政組織與選舉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