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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規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內部組織、業務職掌、會議及相關事務辦理之事項,以確保委員會有效運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09-18・共 1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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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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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委員之權責如下: 一、出席委員會議。 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有關保障及培訓議案。 三、專任委員應出席保障事件審查會。 四、專任委員應承辦公務人員保障事件。 五、主任委員分辦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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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各處、室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特定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事項。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對會務之代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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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參事之權責如下: 一、保障與培訓法規及重要文稿之審議事項。 二、施政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保障與培訓制度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四、法令疑義研擬之會辦事項。 五、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六、其他交辦事項。 主任委員得就參事中指定一人為首席參事,處理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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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設下列各處、室: 一、保障法制處,分二科辦事。 二、保障輔導處,分二科辦事。 三、培訓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四、安衛防護處,分二科辦事。 五、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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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保障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務人員保障政策、法制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公務人員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俸給及其他公法上財產權等有關權益保障之擬議。 三、公務人員保障之國際交流合作。 四、中央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協調聯繫及追蹤管制。 五、中央公務人員保障事項司法裁判之研析。 六、中央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統計分析。 七、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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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保障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障業務宣導、輔導之規劃、執行及協調。 二、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審議、查證、調處、協調聯繫及追蹤管制。 三、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項司法裁判之研析。 四、地方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統計分析。 五、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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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培訓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務人員培訓政策、法制之研擬規劃及宣導。 二、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之研擬規劃、協調及人才資料庫建置。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訓練與其他有關訓練之研擬規劃及委託。 四、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擬規劃及委託。 五、公務人員訓練評鑑方法與技術之研發、各項培訓需求評析及績效評估。 六、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研擬規劃及協調。 七、公務人員培訓之國際交流合作、培訓機關(構)之資料共享、整合之協調。 八、各項公務人員訓練成績評量、核定及請證。 九、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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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安衛防護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衛生防護政策、法制之研擬規劃及執行。 二、各機關辦理安全衛生抽查作業,以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措施之督導、抽查、限期改善。 三、組成各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執行事故因果關係審認。 四、各機關違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衛生防護相關規定之裁罰。 五、各機關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涉及職場霸凌之調查結果列管及裁罰。 六、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災害預防、各機關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之宣導及輔導。 七、各機關執行公務人員安全衛生防護相關措施年度報告之統計分析。 八、其他有關掌理業務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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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方針與計畫之研擬及管制。 二、委員會議及會務會議之議事、考試院院會議事之彙整及聯繫。 三、國會聯絡、新聞發布及公共關係。 四、印信典守、文書及檔案管理。 五、工程、財物、勞務等採購作業之規劃、執行。 六、財產、出納、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及辦公廳舍維護。 七、資訊業務規劃及執行、系統建置與維運、資通安全規劃及相關政策推動。 八、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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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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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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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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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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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均為無給職。 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顧問就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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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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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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