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組織與選舉
›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條例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條例規範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的組織、任務和權責,目的在於推動公務人力資源發展、培訓及管理,促進公務人員專業成長,以提升行政效率與服務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4-06-18・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制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隸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掌理下列 事項: 一、關於行政院所屬機關中高級公務人員之管理發展訓練事項。 二、關於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之業務講習及研討事項。 三、關於行政院所屬機關人事人員之專業訓練事項。 四、關於訓練技術與方法之研究、評估及推廣事項。 五、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中心設教務組、輔導組及研究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中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議事、研考、庶務、出納、印信典守、財產 與物品保管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中心業務;副主任一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中心業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中心置組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研究員二人或三人,秘書二人,編審二人或三人,職 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研究員一人,編審一人,職務得列 簡任第十職等;輔導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 員二人或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二人至十六人, 技士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科員五人,技士一人 ,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 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中心得聘兼任講座若干人,擔任教學。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本中心辦事細則,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行政組織與選舉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