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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14條

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合於第八條第九條所定資格之日起算。 保險效力之終止,自發生前條所定情事之日起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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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