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全民健康保險法 › 第13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一、失蹤滿六個月者。 二、不具第八條第九條所定資格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全民健康保險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