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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美術展覽會舉行辦法
一句話看懂
全國美術展覽會舉行辦法規範全國美術展覽會的舉辦、評選、獎勵等方面的事項,旨在促進國內美術創作的發展與交流,提昇國民藝術素養,同時發掘與推介優秀美術人才。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7-06-29・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為提高美術水準,鼓勵創作,得每三年在中央政府所在地舉行全國 美術展覽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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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全國美術展覽會由教育部主辦,或委託國立美術機構主辦成立籌備委員會 進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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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全國美術展覽會之舉辦以左列方式行之: 一、由直轄市及縣 (市) 教育行政機關或委託各該屬社會教育機構主辦預 展會提選精品參加全國美術展覽會。 二、公開徵集各類美術作品參加展覽,或由全國性美術團體推薦作品,參 加作品必要時得規定以最近三年內完成之作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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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為維持全國美術展覽會之一定水準,提選或徵集作品均應經審查後展出之 ,審查委員會組織簡則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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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全國美術展覽會之經費,由教育部於舉行年度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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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為獎勵美術作家,全國美術展覽會設置獎勵金。獎勵金之用途如左: 一、選購陳列展覽之現代重要作品,送國立美術機構永久陳列收藏。 二、製發參加展覽作家紀念獎狀,或用他種方式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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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全國美術展覽會每次應於舉行後將參展作品自行出版,或委託出版機構刊 印發行之,以助美術教育之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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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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