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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的組織、職責、任務及運作方式,旨在推動著作權政策、審議相關事項及提供諮詢意見。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3-25・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處理著作權業務,依本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 設著作權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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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人至九人,由部長就本部高級職員指派兼任 ,任期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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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第十一職等以上職員指派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第十職等以上職員指派兼任,襄助 執行秘書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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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二組。 四、第四組。 五、第五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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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一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國人之文字著述、語言著述、編輯、音樂、電影、錄音 錄影 、演講、演奏、演藝、舞蹈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 二、關於製版權申請註冊事項。 三、關於前二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 四、關於音樂著作權民間團體組織之輔導與監督事項。 五、關於音樂著作強制使用報酬率之訂定與裁決事項。 六、關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 鑑定事項。 七、關於人民對第一款、第二款註冊案件之申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 八、關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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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第二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國人之文字或語言著述之翻譯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外國人著 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 二、關於前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 三、關於前二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鑑定事項 。 四、關於人民對第一款註冊案件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 五、關於第一款、第二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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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第三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國人之美術、圖形、攝影、地圖、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及其他 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 二、關於前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 三、關於前二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鑑定事項 。 四、關於人民對第一款註冊案件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 五、關於第一款、第二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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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第四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際著作權會議及中外著作權會議之研究處理事項。 二、關於國際著作權組織之聯繫事項。 三、關於世界各國著作權制度研究事項。 四、關於協助取締侵害著作權案件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五、關於協助取締侵害著作權案件之績效統計、分析及檢討事項。 六、關於其他協助取締侵害著作權事項。 七、關於著作權爭議事件之調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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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第五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編擬事項。 二、關於著作權政令宣導及著作權註冊及便民服務事項。 三、關於著作權及製版權註冊申請規費之收取事項。 四、關於著作權及製版權註冊申請文件之收文及分配;著作權及製版權註 冊執照之繕校事項。 五、關於著作權業務電腦化之策劃與執行事項。 六、關於其他不屬各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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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置組長五人、秘書二人、編審二人、專員四人、視察二人、科員九人 、技士一人、書記三人,除組長由本部第九職等職員兼任外,餘由本部組 織法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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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著作審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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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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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所有法律科技通訊與數位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