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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內政部為推動老人福利相關政策事項而設立的委員會之組織、任務、職權及運作等事項,以促進老人福利政策之規劃與推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7-09-20・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老人福利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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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內政部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老人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福利之促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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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 (以下 簡稱本部) 部長兼任;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副首長 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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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老人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 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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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 人,均由本部部長就本部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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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二位副主任委 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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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 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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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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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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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部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 兼職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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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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