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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規範城鄉發展分署的組織、職責、權限及任務,以明確分署內部組織架構及功能,確保城鄉發展業務推動順暢。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1-23・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營建署為辦理城鄉規劃及發展業務,特設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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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研究、分析、協調及擬訂。 二、海岸、濕地復育策略與保育計畫之研擬、管理及工程執行。 三、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之發展規劃及景觀設計。 四、都市更新與城鄉開發之評估、協調及推動。 五、城鄉發展之資訊整合應用及書圖之數位管理。 六、其他有關城鄉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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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置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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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分署置主任工程司,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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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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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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