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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

修法中本屆立法院有 4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另 3 件已三讀,現行條文可能變動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規範新住民發展署的組織、職權和任務,目的在於統合資源、推動新住民權益保障及融合發展相關事務,以促進社會包容與發展。
7
相關議案
4
審議中
3
已三讀
4
提案政黨
審議中 4(57%)已三讀 3(43%)其他 0
聚合所有「內政部新住民發展署組織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國民黨 4民眾黨 1民進黨 1其他 1
全部狀態審議中已三讀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25-12-10・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為保障多元文化精神及新住民基本權益,統籌規劃及辦理有關新住民事務,特設新住民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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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住民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及推動。 二、新住民總體支持事項之研擬、訂定、定期調查及檢討。 三、新住民發展基金之規劃、管理及監理。 四、新住民服務措施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獎勵、補助新住民語言學習、學術研究與培育專業人才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新住民關懷協助及弱勢扶助與就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獎勵、補助新住民語言友善環境措施與通譯服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獎勵、補助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相關內容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九、新住民投入公共參與與多元文化交流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十一、其他有關新住民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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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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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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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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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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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法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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