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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辦事細則規範了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的組織、業務、服務對象、收費標準、人員職責等相關事項,以確保養護服務的順暢執行和老人權益的保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7-21・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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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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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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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養護課。 三、保健課。 四、行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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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收容業務規劃、家庭調查與訪視、團體活動之設計及宣導。 二、老人申請入院調查與入、出院、個案之輔導及福利服務。 三、諮詢、志願服務之推展與社會資源之開發及運用轉介。 四、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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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養護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護理學術研討資料與工作分配之紀錄及管理。 三、衛生教育感染控制之推行、衛生教育訓練資料之收集及工作檢討。 四、養護行政業務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之辦理。 五、護理衛生器材之驗收、發放登記、保管及表報。 六、老人生活護理、老人房舍整潔之維護、協助醫護、復健及病歷資料建 立。 七、其他有關養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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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保健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營養保健、復健、臨床業務處理及研究。 二、各項醫護合作計畫之規劃、研商及執行。 三、老人健康檢查及檢驗。 四、老人膳食營養之調配設計、採辦、品質監驗及病患之飲食指導。 五、罹患慢性疾病、癱瘓老人之復健醫療及其家屬之衛教指導。 六、醫護行政業務之辦理。 七、中、西藥品之領用、收發、保管及諮詢。 八、其他有關保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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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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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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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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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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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事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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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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