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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宗教事務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宗教事務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內政部宗教事務審議委員會的組織、職責、任務及運作程序,確保委員會有效推動宗教事務相關政策及業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7-06-12・共 1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為審議宗教事務,依本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設宗教事務審議委員 會 (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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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宗教設立、變更與撤銷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宗教教義研修事宜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宗教法令疑義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國際宗教活動參與之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宗教事務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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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內政部就左列人員聘任之: 一、宗教團體之負責人。 二、對宗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本部民政司長、社會司長、直轄市政府民政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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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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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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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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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應於三日前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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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討論議案時,與出席委員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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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會議時得邀請政府有關業務主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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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會非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 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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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或二人,由內政部業務有關人員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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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研究費或車馬費,由內政部 於年度預算中編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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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會決議事項由內政部核定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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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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