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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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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看懂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規範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的組織、職權和任務,目的在於明確國土管理相關業務的權責劃分和運作機制,以有效推動國土規劃與管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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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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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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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民進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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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 2023-06-09・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土之規劃、利用、管理、建築管理與住宅、都市更新、都市基礎及下水道工程等業務,特設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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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三、建築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四、建築與公寓大廈管理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住宅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六、住宅補貼、住宅資訊與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七、都市更新與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八、市區道路、共同管道政策之規劃、推動;公有建築物之興辦及專業代辦。 九、下水道政策、制度、計畫、建設與管理之規劃、審核、督導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國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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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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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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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城鄉發展分署:執行國土及城鄉之規劃、發展事項。 二、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執行有關都市基礎工程事項。 三、下水道工程分署:執行有關下水道建設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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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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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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